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矩,博兴县公安局给予潘某行政拘留处分,没收出售的烟花爆竹,追缴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路途运送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中止不合法运送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不合法运送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不合法出产、运营、运送烟花爆竹,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经由路途运送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送车辆没有悬挂或许装置契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风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矩时刻将《烟花爆竹路途运送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三十条违背国家规矩,制作、生意、贮存、运送、邮递、带着、运用、供给、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许流行症病原体等风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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